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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政策法規 《廣東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解讀材料
《廣東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解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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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08
  • 來源:中科檢測

一、編制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強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2016年5月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了“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的土壤污染防治總體思路,對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全面戰略部署。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制度進行頂層設計,為開展土壤污染防治攻堅、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是繼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法頒布后的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2018年6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廣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將扎實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納入我省污染防治攻堅戰的主要任務之一。

  為貫徹落實上述政策文件精神,確保按期完成國家和省級下達的土壤污染防治各項任務和目標,我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

 

二、總體考慮


一是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
 

  《工作方案》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緊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廣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要求,明確了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工作任務。


二是突出重點問題,聚焦有限目標。
 

  土壤污染防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工作方案》緊盯詳查、源頭控制、農用地分類管理、建設用地準入管理等重點工作,設定有限目標,有序推進。
 

三是與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評估考核及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相銜接。
 

  《工作方案》結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情況評估考核要求部署任務,提前謀劃,為2019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評估做了鋪墊,也為2019年度環境保護責任考核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標。

 

三、主要內容


  (一)、推進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包括:全面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穩步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2019年12月底前,啟動初步采樣調查工作;加強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應用,針對調查發現的土壤污染問題突出、環境風險高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和農用地,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二)、加強土壤污染源頭控制。包括: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污染防治,督促重點監管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實有關要求;緊盯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削減總目標,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管控;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嚴肅查處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非法轉移傾倒違法行為;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源頭減量;減少生活污染。
 

  (三)、推進農用地分類管理。包括劃定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初步形成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清單;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種植結構調整和治理修復,各地完成《廣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中的年度目標。
 

  (四)、強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包括: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自然資源等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根據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名錄及其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合理確定污染地塊的土地用途;加強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加快推進土壤污染防治重點項目;規范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評審,省生態環境廳會同自然資源廳研究制定評審工作程序;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五)、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配合國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開展化工行業等典型污染源周邊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六)、推進韶關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包括:完成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力爭2019年年底前實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完成污染地塊安全利用工作;完善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技術體系。
 

  (七)、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礎能力建設。包括加快建設項目儲備庫,推進完成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加強科技支撐和成果轉化應用;加強土壤環境監測,運行生態環境部華南區域土壤樣品制備與流轉中心,對全省地下水監測點位開展定期監測。
 

  (八)、嚴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包括:加強部門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實質性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強化評估考核,選擇部分縣(市、區)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效果綜合評估。